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即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間請求交付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萬元,依修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