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宇興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