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 律師
張崇哲 律師 江彗鈴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見。然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105條第3項勾串證人之虞等情事存在,認有羈押且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因尚有證人 柯鴻志 未到庭作證,故仍有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許旭聖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1月11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