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5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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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95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等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民法第6條及憲法第143條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952號聲請人 陳阿雲
陳萬興 黃雅琳 上列聲請人等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民法第6條及憲法第143條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案。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等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使日據時期已死亡而被除籍除戶、不具權利能力之人,為中華民國
36年土地總登記之所有權人,有判決不備理由及適用法律不當,牴觸民法第6條及憲法第143條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本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二、按本法明定不得聲請,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次按本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本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復查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本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等,且其情形無從補正,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