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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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字第13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簡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郁昇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7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郁昇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劉郁昇明知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證明已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交付予 陳東漢 辦理抵押權登記等事項並未遺失,竟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11年3月7日前往新竹○○○○○○○○○,以遺失為由填寫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致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持以辦理身分證補領之申請,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身分證核發之正確性。
(二)劉郁昇又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於111年3月9日前往新竹○○○○○○○○○,以遺失為由填寫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致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持以辦理印鑑變更登記之申請,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印鑑證明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陳東漢告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劉郁昇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卷第22頁)。
(二)證人陳東漢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卷第69頁)。
(三)被告之國民身分證異動紀錄資料(見偵卷第107至108頁)。
(四)新竹○○○○○○○○○113年4月26日竹北市戶字第1130001067號函及所附被告111年3月7日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及附件資料(見偵卷第117至120頁)。
(五)新竹○○○○○○○○○113年10月18日竹北市戶字第1130003126號函及所附被告111年3月9日印鑑登記變更登記申請書(見偵緝卷第49頁、第66頁)。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郁昇2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國民身分證及印鑑證明章並未遺失,竟均以遺失之不實事由,分別向戶政機關申請辦理補領及變更,使戶政機關承辦公務員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戶政資料中,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於戶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所為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告自陳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衡以被告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重複程度高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定應其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陳芊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文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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