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6號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翟詩涵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翟詩涵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債權人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朱旆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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