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丁○○
上列二人代
理人兼聲請人丙○○  住同上
相 對 人 甲○○○ 住雲林縣○○鎮○○街○○巷○○號五樓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朴簡調字第2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戊○○等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等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元,給付方法:
  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給付壹拾伍萬元,壹
  佰年十月三十日給付壹拾伍萬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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