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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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42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係在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B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聲明異議狀表明,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
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孫國禎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法院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