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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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審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黃騰立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一二年度審訴字第二八二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於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查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裁定,僅以受命法官名義為之,自有未合。既依職權發現此項錯誤,應將原裁定撤銷,再由合議庭另為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