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秋芬
鮑能俐 許立德 許恬恬 許婷婷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聰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㈠、上訴人許秋芬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5,677元及自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上訴人鮑能俐、許立德、許恬恬、許婷婷於繼承 許聰偉 遺產範圍內,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615,677元及自110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均為615,677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用10,0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許秋芬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給付裁判費10,080元;上訴人鮑能俐、許立德、許恬恬、許婷婷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應給付裁判費10,0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楊姿敏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