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859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859號聲請人 劉芝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坤 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票號352226、352228、352231號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鳳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