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87號聲請人 曾冠盛 相對人大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憲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爰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職災補償用等,依其起訴狀所載內容觀之,尚須經調查及辯論,亦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劉玟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