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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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0號原告 林珍妮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0樓被告 張國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書嫺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李偲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