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家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請人 張玉昭 上列聲請人因與 張蕭喜 間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非屬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固亦有明文。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命令不得抵觸法律。查,上揭辦法係屬法規命令,其相關規定自不得抵觸法律,倘法律基於保障涉案當事人或關係人之隱私權,而另有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相關規定者,為落實該法律規定之意旨,依法律規定屬不公開審理或訊問之案件,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1月20日院 鎮文孝 字第1030000476號函示內容可參。又家事事件為民事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一,涉及當事人間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為保護家庭成員隱私及名譽、發現真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家事事件法明定處理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家事事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參照)。為落實該法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隱私之法律規範意旨,自不得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7月22日 院欽文仁 字第1030004701號函示可以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民國110年11月23日庭期開庭之內容,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利用保存辦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之當事人,其固為有權聲請交付110年11月23日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查:
1、聲請人本件聲請狀僅載「為明瞭鈞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另行選定監護人事件,110年11月23日庭期開庭之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敘明理由,此有聲請人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審酌聲請人是否確有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尚難認聲請人取得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有其法律上利益之情事。
2、又本院審酌上開事件屬於家事事件,其程序係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其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個人隱私,若逕自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進而遭公開其內容,不無流弊產生,基於當事人或關係人之人權、隱私權應予相當保障之考量,並尊重家庭制度,以利圓融處理,依上開規定,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1004號另
行選定監護人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五、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