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56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 林純棟 即 林素綾 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1,2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