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054號
原告 許桂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靜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1年度司促字第834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