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玠哲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673號、105年度偵字第18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玠哲自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玠哲因毀損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有證人 吳義男 、 褚俐慧 、 賴壽仁 等人之證述、切結書照片、刑案現場照片、委託書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始緝獲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迄今已有多次經法院及地檢署通緝始緝獲歸案之案件,經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權衡,認非予羈押顯難確保被告到庭接受審理,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被告楊玠哲於民國107年6月6日開始羈押在案。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107年8月27日訊問被告後,被告雖仍否認涉犯上開犯行,然既有上開證據可佐,仍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既有上述經通緝始緝獲到案、迄今多次經法院或地檢署通緝始緝獲歸案,實足見司法機關之傳票或告誡,對被告可產生之約束力極其薄弱,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對照被告過往屢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其不甘受罰而逃亡之蓋然性實屬甚高,非予羈押,誠難確保後續程序之遂行,故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
107年9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陳郁融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