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古吉順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智鈞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錦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桃園縣政府稅務局中壢分局法定代理人 林延文 代理人 徐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2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一紙在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提出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聲請清算時名下有桃園縣楊梅市○○段等8筆土地之應有部分,經債權人會議於民國103年
2月19日決議上開不動產類推適用強制執行程序予以變價、處分,進行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賣程序及特別拍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程序,若均未賣出,則視為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予債務人並終止清算程序,有本院103年2月19日詢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爰定期於同年3月27日、4月17日、
5月22日及7月4日進行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及減價拍賣程序,惟皆無人應買,是參酌本件清算之程度,堪認本件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