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惠彣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為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得之白色粉末2包(驗前毛重0.522公克、驗餘毛重0.508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毒品檢體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88
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553號送強制戒治,並於民國103年
5月7日執行完畢而釋放,嗣被告涉嫌於101年4月12日上午8、9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戒毒偵字第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物,經送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暨盛裝如附表所示毒品之包裝袋2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附表: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驗前毛重共0.522公克(│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因2包(白色粉│因鑑驗使用0.014公克)│檢測中心101年12月12日毒品檢體│││末)││DD-0000000號檢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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