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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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鉑鈞 被告 陳子霖 (原名 陳邱江甫 )
蔡秉昌 陳政中 上列被告陳子霖、蔡秉昌及陳政中等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3414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6年度審簡字第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鉑鈞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複雜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玉婷
法官朱家毅法官周泰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