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53號上訴人 蘇明章
蘇芳玉 蘇恆德 蘇恒宗 蘇恒豐
樓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秋端 、 柯秋揚 、 柯秋勝 、 柯義徹 、 柯義夫 、 柯義隆 、 柯義信 、 柯義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482,667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53,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