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017號債權人 陳嘉晉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洪博源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責。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其連帶負責,惟未釋明依據;經本院民國
101年9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9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雖於101年9月19日陳報,然補正未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