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調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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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調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調字第792號聲請人新竹縣立尖石國民中學相對人 胡磊雄 (已死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起訴請求被告胡磊雄返還不當得利;惟查,被告胡磊雄已於本件訴訟繫屬前之95年10月8日死亡,有銓敘部查驗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係無從補正,是原告以胡磊雄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揆諸前開規定,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被告既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其死亡時本件訴訟尚未繫屬,則被告之繼承人自不生承受訴訟行為之問題,亦無由命被告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謝國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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