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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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2588號債權人鑫秉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MANAOL,JULIANAUMALI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MANAOL,JULIANAUMALI之住所地(詳細地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1條規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書記官彭玟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