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400號
原 告 王乃卉
被 告 林蓉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新北市三重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弼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