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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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538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聖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書記官彭品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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