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 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被 告 欣太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條第
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
而該裁定已於110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