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賴森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胡粉星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 胡戊己 之除戶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桃園市○○區○○段
○○○○○○○○○○號最新登記第一類土地謄本,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者,始得依民事
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欲出售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原應依法通知系爭土地
之共有人即第三人胡戊己,但因胡戊己死亡,相對人為胡戊
己之繼承人,故向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以代通知等語,然聲請
人未提出胡戊己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供本院參酌,致本院無
從特定本件相對人,或認定本件聲請是否符合上揭得予公示
送達之規定,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主文
所示之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張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