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號聲請人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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