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3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
伍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