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3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
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