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一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山
法官辜漢忠法官鄭貽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書記官陳憲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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