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二號
原告丙○○
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九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李毓華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明威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