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童瑞月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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