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陸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伍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二小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均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六一公克(空包裝重○.五二公克)】,有該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聲請書誤寫為二十六日)調科壹字第一六○○○二二二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汎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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