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交易緝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交易緝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