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原告 黃王碧月 兼法定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被告甲○○
乙○○戊○○丁○○右列被告甲○○、乙○○、戊○○、丁○○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殺人案件,經原告丙○○、黃王碧月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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