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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