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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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欣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