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家欣 訴訟代理人 葉榮棠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B書記官沈育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