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40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代理人 林晉校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許雅蘋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代理人 陳毅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林美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 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洪永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 朱純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代理人 鄭資華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主張因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於95年5月1日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自95年5月起,分12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清償新台幣24,645元,惟因聲請人每月薪資僅約18,000元至30,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後,實無法依協商條件履行,於96年8月起毀諾,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等語,業據提出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在卷可按。從而,債務人主張無法清償債務等語,應堪採信。
三、然查,本件經依職權向各金融機關債權人函查債務人消費明細紀錄顯示,債務人消費內容為預借現金及信用貸款{91年11月100,000元、92年3月15,000元、93年4月26日75,000元、93年8月18日90,000元、93年9月15日110,000元、93年10月27日20,000元、93年11月19日330,000元、93年12月23日40,000元、94年3月21日210,000元、94年8月90,000元、94年9月120,000元、94年10月120,000元、94年11月90,000元、94年12月30,000元、95年1月30,000元、95年2月16,000元}、代償債務{93年10月22日135,000元、94年3月16日177,607元}、百貨{新光三越百貨(92年10月13日3,015元、92年12月25日7,430元、93年6月11日1,200元、1,512元、2,246元、93年9月18日1,100元、4,600元、6,000元、94年6月3日660元、490元、1,500元、3,570元、95年1月21日1,500元、1,760元)、中友百貨(93年10月14日5,328元、94年2月27日5,950元、94年4月23日8,712元)、豐洋興業(92年3月22日2,790元、92年6月4日2,702元、93年4月17日3,750元、94年3月6日1,480元)、微風廣場、遠東百貨}、服飾{阿瘦皮鞋(94年4月6日10,290元)、皮皮鞋店(93年10月23日2,200元)、池袋服飾店(94年10月21日2,940元、94年10月31日1,216元)、巴士牛仔屋、儷薇服裝(94年8月29日4,200元)、捷時海外貿易、台灣奧黛莉、台灣威高時裝(93年5月29日5,547元)、柱仔腳服飾(93年9月11日1,590元)、尚諾奈國際(93年9月11日825元)、黛安芬內衣專賣店(93年10月2日9,234元、93年10月8日7,618元)、NET(93年10月16日1,094元、93年10月18日1,095元、93年10月23日3,060元)、EASYSHOP(95年3月4日6,278元)、可哥諾可公司、H2O(92年1月26日3,855元)、松山機場衣店(92年4月5日1,470元)、艾瑪特服飾、光南鞋館(93年6月12日2,500元)、外行人皮飾行(93年8月21日2,670元)、創意者鞋坊(94年9月24日4,200元)、 不打布妻 (94年9月24日1,780元)、儷睫內衣專賣店(95年1月5日3,096元)}、電信{中華電信(93年10月13日2,990元、93年11月1日7,990元)、台灣大哥大、全虹企業公司(93年1月28日8,990元)}、電視購物{ 東森得易購 (92年12月28日7筆17,088元、93年2月28日7筆17,856元)}、直銷{克緹國際(93年12月15日128,000元、88,000元)}、保險{國泰人壽保險、保誠人壽、美國人壽}、科技{紅陽科技公司(93年11月14日19,500元、93年11月23日14,930元)}、其他{鑽石屋禮品百貨行、熊海岸鐘錶行、億進寢具、年青人眼鏡、UNICORNHOUSEINTERNATION(94年5月4日5,522元)、香榭精品婚紗館(93年4月4日20,000元、93年4月26日30,000元)、思思百貨行(93年7月2日3,156元)、新萃妍(93年2月2日1,674元、93年6月17日1,840元)、美茹行(92年2月6日3,465元)、金和盛銀樓(93年1月11日2,198元)、彩蝶項鍊、 潘朵拉 的秘密項鍊、 屈臣氏 (93年5月8日5,185元)}等(另每日實業、台鐵、生活工場、興農、特力和樂、全國電子、特易購、寶雅生活館、大潤發、書店、巧鄰生鮮等小額未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進行單)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9年7月15日訊問時自承(93、94年台新大額密集借款,用途為何?)因為以卡養卡,生活費不夠。之前父親因為投資做生意失敗,負債將近1千萬元,因為父親無法貸款,所以由我出面貸款。比較大筆的是整合債務,因為利率比較低,當時有十幾張信用卡。(婚紗館的消費為何?)那是我幫朋友刷,他再給我現金。(百貨公司及服飾的消費為何?)有部分也是幫朋友刷,然後換現金;有些我自己消費等語。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惟因債務人既因債務負擔沈重,本院仍准其更生。
四、又債務人之消費內容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各該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未來本件更生程序,恐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欠缺實益。惟,本院仍認應准債務人進入更生程序,提供其更生方案付諸表決之機會,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9年7月27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葉家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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