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08號
原告 郭紜漪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所附郵政匯票之受款人並非本院,起訴不合程式,是原告仍應於收受上開郵政匯票後,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