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665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衍良 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債權總額:請依執行名義(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387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本院雄院國113司執莊字第40086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併計至起訴日即113年7月3日止之利息。

㈡被繼承人 陳肚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遺產總額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㈢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1406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褒忠街房屋)之第一類建物、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㈣雲林縣○○鄉○○段000地號、369地號、375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暨異動索引。

㈤系爭褒忠街房屋及門牌號碼雲林縣○○鄉○○村○○路00號房屋之課稅現值及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三、原告應說明被告即債務人陳衍良、 陳炳丞 之應繼分比例,俾核定裁判費。原告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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