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49號

原告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訴訟代理人 蔡佳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培勛 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87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陳黎諭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㈠原告請求金額:21,697元;

㈡利息:111年4月2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6月13日止共2年47日。本金21,697元×(2+47/365)×年息16%=7,390.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以上合計29,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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