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8號

聲請人 李俊德

相對人 張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各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均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113年度司票字第27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即利息起算日)

本票號碼

001

112年12月12日

2萬元

113年1月10日

TH443881

002

112年12月12日

1萬元

113年2月8日

TH443882

003

112年12月12日

1萬元

113年3月10日

TH443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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