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調字第397號
原告 趙婕 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証利 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顯未符合上述要件,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是否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60,8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是,請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二、當事人之適格,則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原告所提出對話紀錄相對人名為「政昇」,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代購契約之被告姓名不符,應提出對話紀錄中之「政昇」與被告同一人之證據,或敘明本件被告有當事人適格(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主體)之理由。
三、應陳報之事項:
㈠敘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並提出本件之相關證據資料影本(如匯款資料等相關文件)。
㈡曾催告被告履行契約及已合法解除契約之證據(如存證信函)。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完整之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書記官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