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及法定代理人。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