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608號聲請人 柯丁財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郭振林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於非訟事件程序準用之,同法第五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為此向本院聲報等語。經查,宇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台北市○○區○○路三段45號1樓」,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應由其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報,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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