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字第38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6月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94年7月26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