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0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邵華 律師被告寒舍餐旅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璧秋 律師
劉陽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31日10時40分,在本院第第2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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