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33號聲請人 莊林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廖日晟┌───────────────────────────────────────────────────┐│股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3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92ND00000000││5│5000││├──┼───────────────┼──────────────┼────┼───┼────┼───┤│002│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962││├──┼───────────────┼──────────────┼────┼───┼────┼───┤│003│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D00000000││1│1000││├──┼───────────────┼──────────────┼────┼───┼────┼───┤│004│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0││1│556││├──┼───────────────┼──────────────┼────┼───┼────┼───┤│005│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D00000000~97ND00000000││3│3000││├──┼───────────────┼──────────────┼────┼───┼────┼───┤│006│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7NX00000000││1│383││└──┴───────────────┴──────────────┴────┴───┴────┴───┘